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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7] 上交所再发新规细化大小非解禁

本主题由 小帅 于 2008-6-2 09:20 关闭

[05-27] 上交所再发新规细化大小非解禁

新浪财经讯 继发布《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之后,上海证券交易所27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再次规范“大小非”减持行为。指南规定,大小非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两天内不得再行买卖。

  按照“指南”规定,大宗交易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明确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获得流通权的“大小非”,解除限售后一个月内减持的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不过此后不到一个月间,违规减持现象屡禁不止。

  为此,沪深证券交易所随即发布了《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意在规范大小非减持行为。

  另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还规定了大宗交易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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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帅 财富 +10 最好5年不给解禁。。 2008-5-28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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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腾讯专电: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大小非”减持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27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按照“指南”规定,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上交所所会员部接受大宗交易系统合格投资者的资格申请,要求有权利参与大宗交易的会员,也就是能够参与购买大宗股份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2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财务公司成立2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投资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净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资产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业务量达到本所要求;上交所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是指由股份持有者发起出售需求,或股份购买者发起购买需求,经委托为其提供公开发售、配售或购买等相关服务的会员向上证所提出申请,由上证所组织专场,相关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作为响应者参加,通过上证所大宗交易系统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结算的业务。


“指南”明确了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类型、参与者及其作用、资格管理,规定了大宗股份出售、购买业务的办理流程,并对其信息发布、登记和结算作出了规定。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上证所将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格、成交量、发起方中介机构名称。

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增持的,应当进行要约收购,并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就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15日内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收购人,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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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试行)

一、专场业务概述

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是指:由股份持有者发起出售需求,或股份购买者发起购买需求,经委托为其提供公开发售、配售或购买等相关服务的会员向本所提出申请,由本所组织专场,相关会员和合格投资者作为响应者参加,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确定成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完成结算的业务。

二、业务类型

(一)大宗股份出售:大宗股份持有人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专场的形式向购买者转让所持股份的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

(二)大宗股份购买:大宗股份购买者在中介机构的协助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专场的形式向大宗股份持有人收购所持股份的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

三、参与者及其作用

(一)大宗股份出售业务

1.发起方:欲转让大宗股份的持有人,其作用是向大宗交易系统提供可供出售的股份;

2.中介机构:为发起方提供承销配售等相关业务的本所会员,其作用是帮助发起方寻找潜在的响应者(欲购买大宗股份的合格投资者),设计转让方案,确保大宗股份的出售得以顺利完成;

3.响应者: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本所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其作用是提出意向申报,购入发起方出售的大宗股份;

4.上交所:为大宗股份的转让提供专门场所,设计规则和流程,组织发起方、中介机构和响应者参与,根据发起方的需求,采取协商、询价、投标等方式组织出售并确认成交;

5.中国结算:根据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的成交数据,为已经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完成交易的股份提供登记和结算服务。

(二)大宗证券购买业务

1.发起方:欲购买大宗股份的合格投资者,其作用是向大宗交易系统提出购买需求;

2.中介机构:为发起方提供承销配售等相关业务的本所会员,其作用是为发起方寻找潜在的响应者(欲出售大宗股份的持有人),设计收购方案,确保大宗股份的购买得以完成;

3.响应者:欲出售大宗股份的持有人;

4.上交所:为大宗股份的转让提供专门场所,设计规则和流程,组织发起方、中介机构和响应者参与,根据发起方的需求,采取协商、询价和投标等方式组织大宗股份的收购并确认成交;

5.中国结算:根据本所大宗交易系统的成交数据,为已经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完成交易的股份提供登记和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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